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张江刑不诉〔2020〕71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4********,汉族,大学文化,退休,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街**商住楼**栋**室,暂住在**路**弄**号**室。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2020年9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傍晚,被告人许某某步行至本区**路**路路口时,因闯红灯穿行马路,被正在此处整治交通秩序的辖区浦兴路派出所民警赵某某拦下。当民警赵某某对其进行教育处罚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但拒不接受处罚,且持矿泉水瓶拍打民警肩部。当辅警田某某、冯某某配合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又脚踢辅警田某某、冯某某,分别致民警赵某某上肢损伤;辅警田某某、冯某某上肢损伤、腹部损伤。经法医学鉴定,民警赵某某、辅警田某某、冯某某的伤势均尚不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妨害公务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民警赵某某、辅警田某某、冯某某的陈述分别证实,在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执法过程中,许某某抗拒执法,持矿泉水瓶拍打民警肩部,及脚踢辅警田某某、冯某某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民警)的证言证实,民警赵某某在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教育执法及传唤过程中,许某某脚踢辅警田某某、冯某某的事实。

3.通过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制作的视频光盘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人事管理综合平台信息、上海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员合格证书、相关的执法证明、工作情况等证实,民警赵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浦兴路派出所四级警长,案发时奉命带领辅警田某某、冯某某在案发地整治交通秩序。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归案经过。

6.相关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赵某某及辅警田某某、冯某某的伤情。

7.相关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家属已对民警赵某某及辅警田某某、冯某某分别表示了歉意,并已获得了民警和辅警的谅解。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身份。

9.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妨害公务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妨害公务行为,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