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59********,土家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1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不满**村村书记赵某甲2009年私自做主以给赵某乙(许某某之子)买保险的方式抵欠款和村妇女主任家的狗咬了自家的鸡未得到村里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为了发泄情绪将生活垃圾倒入**村村部旁边的水池中。同年11月26日14时许,高峰派出所派民警王稼祥、辅警康绍乾去**村许某某家小卖部调查了解情况,在了解情况的过程中,赵某乙拿出保险单向民警提出为其解决村书记赵某甲给其购买保险抵欠款的事情,王稼祥表示今天不是谈保险单的事情,而是来谈倒垃圾的事情,双方发生口角,王稼祥便强制传唤赵某乙到高峰派出所将事情说清楚,此时王稼祥上前去拉赵某乙的手臂,赵某乙仍不配合,王稼祥便将赵某乙按倒在地,许某某见状上前帮忙,并抓住王稼祥的衣领对其乱抓乱踢,王稼祥三次警告许某某叫其松手,许某某不松手,王稼祥便强制传唤许某某去派出所并将许某某反扭在地上,欲给其带上手铐时,赵某乙上前朝王稼祥后颈部打了几拳,后又从货架上拿了一白酒瓶朝王稼祥背部砸了一下,康绍乾在控制许某某时也被许某某抓伤面部和胸部,许某某追着王稼祥撕扯,并用头撞警车。经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稼祥、康绍乾的伤情均为钝性损伤所致的轻微伤。2019年12月9日,许某某的女儿赵某丙支付高峰派出所出警民警王某某医疗费共计2688.79元,王稼祥、康绍乾对许某某予以谅解,赵某丙支付**村村委会水池损失1000元,村委会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警察证、证明、情况说明、诊断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康绍乾、王稼祥、赵某甲、吴某某、何某某、谢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乙、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保险回访录音等。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双方达成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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