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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镇**街**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携带了大量毒品“神仙水”到罗劼家与罗劼、李祺等人共同吸食。次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又召集众人在李祺家吸食毒品,直到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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