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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杨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69********,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后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担任上海**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返利的方式,在*甲公司实际经营地本市杨浦区**路**号**室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采购人员施某某(另案处理)、**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下称“*丙公司”)销售人员厉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2017年12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展开调查,许某某主动交代曾向*甲公司供应商和客户行贿的情况。

2019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等,证实*甲公司注册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信息。

2.证人厉某某、施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与*乙公司、*丙公司业务往来的过程中,为增加产品供应量、引入采购竞价平台等利益而以返利的形式向上述公司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多次转账的情况。

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询问笔录》、许某某自书的“佣金说明和检讨书”、许某某任职期间支付客户采购人员佣金明细,证实2017年12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展开调查,许某某交代曾向*甲公司的供应商和客户行贿的情况。

4.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行贿的金额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对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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