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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31991********,汉族,中专文化,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2018年6月12日犯盗窃罪被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又于2020年4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烧烤店附近旁观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醉酒后打架,此时接到赵某甲(另案处理)的电话,其告诉赵某甲在**烧烤店附近,后全程观看赵某甲等十几人寻衅滋事犯罪。

本院认为,许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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