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3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街**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5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韩冬,天津维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没有经过天津市中河化工厂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夏季私自进入天津市中河化工厂东北侧场院内,强占厂房、土地盖大棚、养殖牲畜。天津市中河化工厂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其要清退强占的土地,许某某拒不执行且多次阻拦厂方强制拆迁。经鉴定,许某某占用天津市中河化工厂土地面积为5643.0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87.88平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许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