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号。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3,许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加油站附近,因夜宵摊位问题与陈某甲发生纠纷,后陈某甲朋友陈某乙等人找许某某理论并推倒许某某摊位的遮阳伞,继而双方开始争吵。许某某遂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后有3人(另案处理)到场,经许某某指认陈某林后,双方相互打斗至附近小巷,后许某某持铁棍追至小巷,打斗期间陈某乙被铁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顶部头皮见4.0cm缝合创,背部、右手背、左手背、右足背等处见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随后,许某某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许某某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1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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