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号。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3,许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加油站附近,因夜宵摊位问题与陈某甲发生纠纷,后陈某甲朋友陈某乙等人找许某某理论并推倒许某某摊位的遮阳伞,继而双方开始争吵。许某某遂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后有3人(另案处理)到场,经许某某指认陈某林后,双方相互打斗至附近小巷,后许某某持铁棍追至小巷,打斗期间陈某乙被铁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顶部头皮见4.0cm缝合创,背部、右手背、左手背、右足背等处见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随后,许某某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许某某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1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