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洞口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0日没收其保证金八千元,同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三日内已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2019年3月3日、2019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1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跟随刘某甲来到**镇**村***搅拌站。刘某甲与刘某乙发生纠纷便动手殴打刘某乙,许某某见状,出于朋友义气帮刘某甲对刘某乙拳打脚踢,民警多次劝阻才将其劝开。许某某又见刘某甲在和邓某某争吵,出于愤怒,其用左手掐住邓某某的脖子,将其推向一辆摩托车,致使摩托车被撞到。经法医鉴定,刘某乙、邓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且委托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邓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邓某某的伤情未达到损伤程度标准,与邵阳市雪峰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相矛盾,故认定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