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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许某某及许某甲、许某乙(另案处理)与许某丙两家系对门邻居,两家因进出许某丙家打麦场的一巷道多年不和。2020年2月12日17时许,许某丙弟弟许某丁因修建房屋往大门外巷道宅基地墙根处垫土,许某某妻子闫某某发现后因土方垫高导致雨水流至其宅基地墙根与许某丁发生争吵,在家的许某某次子许某乙、长子许某甲听见后先后出门与许某丁发生争吵对骂并撕打,许某某闻迅后持伸缩性警棍出门到现场,许某丁见状便沿庄间便道跑离欲往阴坡家中。许某丁妻子李某某将情况电话告知许某丙,在地里干活的许某丙隧持铁锨、斧子从阴坡方向赶往现场,在水坝路上与许某丁相遇,许某丙不听许某丁劝阻在被许某丁夺下铁锨后持斧子继续往现场走。许某某堂弟许某1听见吵架后也来到庄间路上,许某1、许某乙等人看见许某丙持斧子从对面阴坡水坝路上朝阳坡方向走来,许某1、许某乙一前一后向对面迎了过去,与许某丙在水坝处相遇。碰面后许某丙撕打致许某1倒地,许某乙与许某丙撕打,许某某、许某甲见状后追去与许某乙一起和许某丙进行互殴,许某甲、许某乙用拳头殴打、用脚踩踏许某丙,许某某持伸缩棍甩打许某丙被滑倒后用手抓打许某丙时,许某丙将许某某右手大拇指咬伤,许某甲持伸缩甩棍击打许某丙腿部。期间许某丙跑脱后,许某甲、许某乙再次追上撕打,后被人拉开跑离现场。当日,许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许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许某某因邻里纠纷,持械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的除外的规定,许某某的行为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随案留存。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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