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拜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乡**村**,住**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从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拜泉县**乡**村开展“借牛还犊”的扶贫项目,贫困户向拜泉县**黄牛养殖场借成母牛,按约定期限将成母牛所产牛犊归还养殖场,所借成母牛为贫困户所有,如贫困户违约,需按每头牛20000元的价格进行赔偿,由**村**许某某、**赵某某、**娄某某作担保。被害人王某某系边缘户,2018年6月12日通过许某某从养殖场借二头成母牛,约定2019年6月12日前归还牛犊,如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王某某养牛期间,其从养殖场所借成母牛产下一头牛犊,又从市场以3150元的价格购买一头牛犊。2019年2月,王某某因有病不想再养牛,找许某某欲提前还牛,许某某、赵某某等人到王某某家看牛,见所借成母牛被王某某饲养的特别瘦,而且生病,许某某不同意王某某还牛,让王某某要么继续饲养、要么按约定价格赔钱。王某某称其拿不出钱赔,其还有病。许某某让王某某将其所借的两头成母牛和两头牛犊送回养殖场,并答应给其3000元钱,王某某未同意。次日,王某某和其姑爷邢某某自行将四头牛送到养殖场,随后其去外地打工一段时间,回拜泉后其向许某某要钱,许某某未按约定给其3000元钱。2019年10月20日,拜泉县**黄牛养殖场法人刘某某通过许某某将3000元钱给王某某。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许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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