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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市**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害人付某某被网络诈骗75000元,其中9500元经李某某(另案处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入马某某(另案处理)的浦发银行卡,再进入许某某的兴业银行卡上,该银行卡一直由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绑定至赌博平台进行网络赌博。经查,截止案发,许某某的兴业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的支付结算数额达150余万元。

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被贵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许某某退回赃款9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证明、领条及谅解书、银行流水、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QQ聊天截图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之规定,但鉴于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坦白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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