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并用此群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申请了代理,代理参数为“1AJi”,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并组织了鲍某某、汪某某、车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卡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抽头渔利1.8万余元,个人获利共8088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法所得8088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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