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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并用此群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申请了代理,代理参数为“1AJi”,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并组织了鲍某某、汪某某、车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卡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抽头渔利1.8万余元,个人获利共8088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法所得8088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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