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河**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15日、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赌博软件“王者十三水”,申请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并创建“强者无敌”微信群,组织、招引赌博人员王某某、倪某某、徐某某等人在上述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后在微信群内进行输赢结算。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该赌博平台约定,以参赌人员在该平台上购买“钻石”或充值“圈币”金额的60%进行分成获利(参赌人员开房间赌博需消耗一定数量的“钻石”或“圈币”),共计非法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第二,许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第三,许某某抽头获利金额不大,刚达立案标准,且已全部退缴。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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