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同年9月4日、10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9月30日、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下旬至4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及陈某某、杨某某、文某某、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微信、城信平台组建“武汉加油”、“30-200”、“两点休息”等若干个抢红包赌博群,以红包备注数字中雷的规则供不特定人员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约定按照拉邀赌博人员在群内发包流水比例分红。其中陈某某负责管理、购买机器人、拉邀赌博人员、赔付等,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及杨某某、文某某、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林某某负责拉邀赌博人员、抢包。期间,该些赌博群共组织参赌人员累计200人,赌资数额累计至少120万,非法获利至少14万元。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南苑村许厝240号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虽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供述帮陈某某在城信平台上组建的红包赌博群拉邀赌博人员并从中获利,但是公安机关未能搜集到相关发包、抢包等能够证实赌资金额的客观性证据,导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博群内的赌资金额无法查明;其次,公安机关未能搜集到涉案城信平台上的赌博群聊天记录,导致无法查实参赌人员的人数。综上,证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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