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3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志锦,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底,同案犯庄某甲在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灵溪麻将”APP中组织创建涉赌模式“欢乐场”,由庄某乙(已判决)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灵溪麻将”APP推广和上下分兑付赌资,聚集叶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等多名赌客在“灵溪麻将”APP的“欢乐场”模式中赌博,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的形式以1人民币兑换100欢乐豆的比例兑换筹码、结算赌资,并收取每玩家每局10欢乐豆的渔利,下分赌资数额达1300余万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每月2000元的报酬作为兼职客服人员为“灵溪麻将”APP上的赌客进行上下分筹码兑换,违法所得达2.4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作为兼职客服在赌博平台上为赌客上下分的经过。
2、同案犯庄某乙的供述,证实其招揽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作为兼职客服人员帮忙上下分的情况。
3、证人支某某、叶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兼职客服人员为赌客上下分的情况和赌客通过微信账号“充值小贤”上下分的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用于上下分的手机、银行卡等情况。
5、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账号的交易记录和涉赌功能后台数据的情况。
6、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本案涉案微信账号为赌客下分交易情况。
7、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APP后台数据调取的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赌客行政处罚的情况。
9、判决书,证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同案犯庄某乙、杨某某的判决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被动归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第二、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第三、许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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