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坊镇**村,打工。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3日以来,许某某在网上下载“大亨互娱”网络赌博APP软件,通过微信发展多名微信好友下载该APP软件进行网络赌博,后许某某在该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内抽头渔利一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查必要,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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