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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巷**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间,颜某甲(另案处理)组织赌客在江阴市**镇**村**家**号西侧车库、江阴市**镇**村**号、江阴市**镇**村**村排涝**号电线杆北侧**农庄共开设“牛牛”赌局10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帮忙抽头5场,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颜某乙、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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