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2********,土家族,高中肄业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住慈利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2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以来,杨某甲从卓某某手中取得“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游戏的代理盘,其先后发展朱某某、唐某某、高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并接受柴某某、彭某某、卓某某等人的报码投注。期间,杨某甲使用本人及白某甲、白某乙、杨某乙、许某某的银行账户结算赌资,并安排宋某某负责收取、结算赌资,许某某明知杨某甲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提供自己本人银行卡和自己持有使用的杨某乙的银行卡帮助杨某甲流转赌资396.66万元。至案发,杨某甲共收取下线赌资约1351.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借条、缴款书、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甲、白某乙、游某某、杨某乙、高某某、朱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宋某某、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系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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