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道**号。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9月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15日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19日17时许至2015年7月23日12时许期间,许某某分别在慈利县“鸿临宾馆”205号房、岩板路“银河之星酒店”606号房对李某某多次实施强奸。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慈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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