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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揭阳市**区**居委**街**宿舍**座**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3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与梁某某、谭某某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9月14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判决书:2018粤0607民初**号),并判令其向梁某某、谭某某中返还定金八万元、支付违约金十五万元。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粤0607执**号),报告财产令(2019粤0607执**号)等,要求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履行执行判决义务,另法院经调查,证实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有一台雅阁轿车(粤VB****号)登记其名下财产,证实其有支付能力。但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故意隐瞒财产拒不执行判决义务,并故意逃避在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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