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街**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7日,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9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营南京**建材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起至2014年,许某某多次以公司、个人名义向尹某某借款350余万元。后因未及时偿还欠款,尹某某于2014年5月将许某某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查,2013年3月上旬,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位于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的公司被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3700余万元,至2014年已提取3370万元,但并未归还尹某某的债务。在得知尹某某已将其诉至法院之后,许某某采取不到庭应诉,离家外出躲避,不予债权人接触等手段逃避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款发放明细、银行流水、记账凭证、收据、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决定书、法院公告、工商注册资料、移送函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明许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