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酒泉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小区**号楼**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凯**小区**号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某诉许某甲、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甘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许某甲偿还借款本金454万元及利息,石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于2017年1月29日以(2017)甘02执字第6号报告财产令要求石某某上报名下财产。
2.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诉许某甲、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甘027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许某甲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石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于2017年7月17日以(2017)甘0271执字第642号报告财产令要求石某某上报名下财产。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明知上述两份判决已生效,仍帮助石某某无偿接受其名下酒泉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40%股份,并作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运营公司,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相关执行款项已支付。
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到案。
2020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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