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厦门市翔安区**镇**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11月1日、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半个月。
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至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的(2015)翔执字第1088号、(2015)翔执字第1249号、(2017)闽0213执1624、1625、1626、1627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等人与被执行人许某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翔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或有至其住家上门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或有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其送达,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仍拒不报告财产。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观上明知有多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须履行,但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询问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名下是否有登记一辆车牌号为闽******的途锐牌汽车时,其仍然拒不承认,主观上存在隐匿财产拒不交付的故意。在翔安区人民法院责令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交付闽******的途锐牌汽车时仍然拒不交付,客观上存在拒不交付车辆的行为,直接导致上述执行案件判决至今无法执行到位。且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翔安区人民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后,未按照传唤时间到庭,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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