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6日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区土地分局作出晋国土晋中开罚字(2017)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许某某退出非法占用晋中市开发区南砖井村569.62平方米土地,要求拆除建筑物,并处以11392.4元的罚款。
2018年5月4日榆次区人民法院以(2018)晋0702行审4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区土地分局作出晋国土晋中开罚字(2017)024号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9月7日榆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702执1175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前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晋中市榆次区南砖井村569.62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569.62平方米建筑物,并处以11392.4元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018年9月17日许某某向榆次区人民法院缴纳罚款11392.4元,2018年12月26日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出函通知榆次区人民法院,明确晋国土晋中开罚字(2017)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许某某已经全部履行。
2018年7月16日榆次区人民法院执行笔录显示,许某某未履行
2018年9月18日榆次区人民法院向晋中市公安局**区分局移送侦查。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并电话传唤许某某,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立案前已经全部履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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