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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8月20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乳源县**镇***路经营**火锅店,经营期间共拖欠员工廖某某、范某某、唐某某、陈某、蓝某某、丘某某等多名员工工资共42775元,其中拖欠廖某某一人工资共计12000元超过三个月未予支付。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拖欠工人工资期间直至案发,经营一间名为“**小龙虾”的饭店,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

乳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于2019年7月7日前偿还清员工工资,但其到期并未偿还。  

2020年8月16日前,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结清上述所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虽已达立案追诉标准但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再犯可能性较低,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了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综上,许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我院决定对许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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