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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4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2020年1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罗某甲班组的梁某某、罗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罗某丙承接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贵阳市乌当区温泉花园北区21号楼1至3单元房建项目外墙涂料粉刷工作,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拖欠的上述五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拖欠未支付。2018年12月25日,贵阳市乌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常住地址张贴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18年12月27日前对拖欠的民工工资予以支付,并采用手机短信和拨打电话方式予以告知。

2019年1月21日,乌当区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案移送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经侦查员2019年1月份与许某某取得电话联系,打通了许某某电话,许某某当时承诺近几天付清工人工资,后因一直未付,侦查员再次拨打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经审查后,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1月7日,许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委托朋友胡某某将其所欠罗某甲、罗某乙等五名民工工资共12.18万元予以支付。2020年1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以被确诊新冠肺炎为由,伪造(疑似)医学观察通知书哄骗侦查机关,拒绝到案并更换取保候审预留电话,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9月28日20时许,江西瑞金市公安局民警在瑞金市象湖镇豪门旺族小区门口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网上逃犯许某某抓获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委托书、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条四张、电话记录、许某某申请书、情况说明、隔离观察告知书、确诊(疑似)医学观察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投诉登记表、授权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订购加工安装合同、电话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张贴照片、手机发送短信截图、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借条、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承诺书及图片、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丙、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逃避的方法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坦白;赔付工人工资,取得工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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