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62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现住淳安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承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欣苗,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熊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承包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并雇佣杜某某负责管理工程施工。后拖欠杜某某2017年至2018年7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50000余元。经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未实际支付。经淳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20年6月9日支付杜某某劳动报酬15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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