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商城三楼**号柜台****店店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街与**路交汇长春市**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1日早上7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大安市**家属楼**单元**室内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到床上的苹果XRMAX手机盗走,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将高某某的手机出售至长春市**手机卖场的许某某,出售价格为2300.00元人民币,经大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审定高某某被盗手机价值430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许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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