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厂宿舍**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城市警察支队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7 月2 日15 时许,被起诉人陆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手机专卖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盗窃一部苹果手机。同日23 时许,陆某某将盗窃所得的苹果手机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商场一楼大门前以人民币5700 元的价格卖给了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后伍某某以人民币5900 元的价格将该手机转卖给了该广场一楼经营手机生意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久,许某某以人民币6500 元价格将该手机出售。经鉴定,涉案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8320 元。案发后,陆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许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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