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潘某某。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许某某明知刘某某、郭某某、戴某某等人非法盗采河砂予以购买并出售牟利。三次共购买犯罪所得6780元。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退赃6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刘某某等人非法采矿罪案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自首,主动退赃,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退赃款人民币678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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