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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掩饰犯罪所得案)_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武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09831981********,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住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至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明知吴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向其销售的香烟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先后收购二人盗窃所得的红金龙(硬神州腾龙)香烟6条(每条价值人民币65元)、红金龙(软九州腾龙)香烟8条(每条价值人民币45元)、红金龙(硬新版)香烟8条(每条价值人民币50元),黄鹤楼(硬红)香烟20条(每条价值人民币220元)、黄鹤楼(软红)香烟8条(每条价值人民币260元)、黄鹤楼(硬珍)香烟8条(每条价值人民币450元)、黄鹤楼(软蓝)香烟12条(每条价值人民币190元)、黄鹤楼(硬奇景)香烟2条(每条价值人民币300元)、红金龙(硬蓝爱你)香烟2条(每条价值人民币100元)、黄鹤楼(雪之景)香烟1条(每条价值人民币140元)、利群(新版)香烟1条(每条价值人民币140元)、黄鹤楼(硬奇景)香烟7包(每包价值人民币30元)、黄鹤楼(雪之景)香烟1包(每包价值人民币14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非法收购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481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并退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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