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进,北京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 时许,金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宿舍门口,通过砸车窗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男,36岁)汽车内的贵州茅台精品酒十二瓶半、泸州老窖特曲酒六瓶、飞天茅台酒四瓶,后金某某以人民币105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七瓶贵州茅台精品酒向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出售。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以人民币196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经鉴定,七瓶贵州茅台精品酒共计价值人民币22393元。现七瓶茅台酒已退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物品已退回并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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