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506211975********,壮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上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份,同案人许某乙(已判刑)与被害人黄某甲因林木失窃的事发生矛盾。2007年1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和许某乙在上思县公正乡黄某丙代销店附近见到黄某甲从此地经过时,许某乙再次与黄某甲发生口角,许某甲和许某乙便持砖头追打黄某甲未果,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乙也持凿子跟随在后。黄某甲跑开后拿根木棍返回现场。黄某甲持木棍追到上思县公正乡小学大门附近时被许某甲抱住,黄某乙见状持凿子捅伤许某甲的屁股,许某乙也趁机抢过木棍后朝黄某甲砸去,致黄某甲头部受伤。许某甲和许某乙随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