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许某某与女友蒋某某、刘某某、卢某某等人在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酒吧酒后消费完准备离开时,刘某某与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许某某殴打刘某某致其嘴部受伤。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外伤致1┘└1脱落,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刘某某口腔粘膜破损,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与被害人系初中同学关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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