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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55********,汉族,大专文化,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5月9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6月9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间,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15时30分许,在盘锦市大洼区**镇**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许某某因琐事与**有限公司股东鲍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将鲍某某打伤。经辽河油田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鲍某某眼部所受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许某某积极在民事部分对鲍某某作出赔偿,并获得鲍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小,悔罪表现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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