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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禄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禄丰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禄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8日21时许,邬某甲从禄丰县城驾车至禄丰县**镇**村委会**村,步行到**村**号许某甲家门口,用许某甲家门口的石块将大门砸开,并手持一把菜刀及许某甲家大门口摆放的一块木板闯入许某甲家院内,许某甲的妻子张某某看到邬某甲后,跑入堂屋内躲避,并将堂屋门从屋内扣起,邬某甲用木板将许某甲家的堂屋门撞开进入堂屋内,张某某跑到卧室内躲避,并将卧室门锁住,邬某甲用木板重撞、打砸,用菜刀砍、打砸张某某躲避的卧室门及卧室门头窗户,要强行闯入卧室内打张某某,许某甲对邬某甲劝阻无效,在邬某甲要从卧室门头窗户爬进卧室之时,许某甲用邬某甲拿进堂屋内的木板及茶几上的玻璃瓶将邬某甲打伤,邬某甲于当日晚上送医院治疗。2020年1月17日,经云南省禄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邬某甲此次受伤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邬某甲多次到许某甲家,损坏许某甲家的物品,殴打许某甲、张某某及许某乙(许某甲的儿子)的同学潘某某,邬某甲曾于2020年9月,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被禄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

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

邬某甲与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妻子张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19年3月28日21时许,邬某甲从禄丰县城驾车至禄丰县**镇**村委会**村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家,用许某甲家门口的石块将大门砸开闯入院内,张某某急忙跑入堂屋和许某甲一起将挂锁扣起,后退入卧室内躲避。邬某甲用木板将许某甲家的堂屋门撞开进入屋内,接着又用木板撞击卧室门,将卧室门头的窗户玻璃砸碎,后又用菜刀砍砸卧室门框,扬言要进入卧室内砍打张某某。邬某甲将木板和菜刀放于地上,爬上卧室门头窗,连续三次被许某甲劝阻拉下来,邬某甲再次爬门,头部已伸入卧室内,许某甲拿起地上的木板朝邬某甲后脑部打了一下,邬某甲爬下来站在堂屋内,发现头部流血后就捡起地上的菜刀,许某甲怕被菜刀砍伤,顺手拿起一个空玻璃瓶打了邬某甲额头部位一下,邬某甲遂倒在地上。后张某某走出卧室打电话报警,许某甲和张某某在院中等待警察和120救护车到来。经鉴定,邬某甲此次受伤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邬某甲先后四次非法闯入许某甲家住宅内,打伤张某某、许某甲、潘某家等人,砸坏许某甲家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指令情况记录、户口证明及照片、抓获经过、安全检查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历资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和照片、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刑事判决书、车辆过车信息、情况说明、视频资料登记表、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许某丙、许某丁、任某某、许某戊、陈某某、洪某某、邬某乙、邬某丙、邬某丁、潘某甲、许某乙、潘某乙、邬某戊、刘某甲、潘某丙、刘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邬某甲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复勘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深夜持械闯入住宅行凶的邬某甲,采取制止措施进行防卫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许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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