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山东省临沂市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座**室。2020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8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菲纳酒吧,因琐事与郑某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击打其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左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