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8********,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路**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上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乘坐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准备回家,行驶至六安市金安区海洋大世界门口时双方因系安全带问题发生口角并在车内撕打,后双方下车继续撕打,造成被害人陈某某鼻部、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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