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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职工,寿县****街道**居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许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是前亲家关系。2019年10月23日14时许,在寿县寿春镇君子大道兴华幼儿园附近,许某某与周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撕扯的过程中许某某将周某某摔倒在地,致周某某腰椎骨折。经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许某某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穆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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