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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6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邻居,双方因宅基地边界问题一直有纠纷。于2019年9月25日20时许,张某某在徐闻县**镇**路自家宅一楼通道(与隔壁邻居许某某房屋之间的通道)处引煤,双方又因宅基地边界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双方有推扯行为,张某某被许某某推倒在地上,导致其左手腕受伤。经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莫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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