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喝酒后准备在其女朋友石某某租住在思南县**镇新客车站背后的房屋内睡觉时,因租住在隔壁的杨某某打游戏的声音太大,便同杨某某发生了争吵,后许某某从屋内拿了一把菜刀走到房屋院坝,将杨某某头部砍伤,在杨某某的母亲即被害人胡某某走出劝架时,许某某又用菜刀将胡某某的面部砍伤。经思南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面部开放性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许某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杨某某在现场报警,许某某在明知杨某某报警的情况下主动在现场等待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由思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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