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78********,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2月20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隆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4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等人在隆化县**镇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徐某某等人因争抢座位吃饭问题发生口角后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许某某拉拽徐某某胳膊,造成徐某某右侧肩关节脱位。后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诉至隆化县人民法院,隆化县人民法院经阅卷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我院撤回起诉,做不起诉处理。本院认为该案打架双方系两个家庭的成员,证据各证一方,不能相互印证,即使同一方亲属之间的证言也存在矛盾,不能证明被害人徐某某的伤是许某某的行为造成的,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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