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29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2时许,因之前发生过矛盾,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诸暨市***楼见面后再次发生争执并叉打,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并用手打、抓王某某头面部,致使王某某右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多处挫擦伤。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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