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公诉刑不诉〔2017〕1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3日11时许,林某某在万宁市**镇**村委会办公室前面的一片田野处牵摸黄某某家一头母水牛被发现后,黄某某以为是偷牛贼便叫喊:有人偷牛,过来抓贼。听到叫喊后,在附近干农活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等十多人随即追赶林某某到**村委会**村羊寮处,并捡石头、土块扔打林某某,随后还将林某某追赶到**村委会**村一条水泥路处,林某某再遭到**村村民殴打。经鉴定,林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等人家属共赔偿林某某医疗费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这起故意伤害案是群体性事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等多人已赔偿被害人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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