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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79********,汉族,小学肄业,职业****店主,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丹江口市**************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32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0时33分许,被害人徐某某到丹江口市********店,要求退换牛奶时遭到店主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拒绝,两人遂发生口角争执。20时49分许,徐某某丈夫李某某被徐某某喊到****店,李某某未经许某某同意拿2箱苹果醋往店外走,许某某采取推搡李某某的方式制止李某某拿苹果醋出店,徐某某遂上前阻拦2人徐某某在许某某与李某某互相推搡时倒地。在许某某与李某某相互推搡时,许某某始终面部朝向李某某。

2019年6月11日,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因徐某某损伤程度不具备鉴定条件,对丹江口市公安局均州派出所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2019年7月3日,经丹江口思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徐某某腰椎椎体骨折属于轻伤二级,请委托人结合案情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无伤害徐某某的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起诉。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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