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镇**号,现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白银市白银区**街**小学对面马路边,酒后因琐事与许某某发生争执,后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持玻璃茶杯将许某某头部打伤。经医院诊断,许某某面部皮肤挫裂伤、面部皮肤擦伤。经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已赔偿许某某损失,取得许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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