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路街道**村。于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来到莒南县**路**路路口西北角,被害人庄某某、赵某某分别骑电动车到达该处,许某某因故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执,后与赵某某、庄某某发生殴打,期间致被害人庄某某右侧肋骨多发骨折,右下肢皮肤软组织擦挫伤,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致被害人赵某某眼、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损伤构成轻微伤。2020年11月18日,许某某与被害人庄某某、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庄某某、赵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