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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3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小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小区**出租房附近,见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劝阻被害人王某某吵闹一事而与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打架时,欲上前劝阻,后与他人踹到被害人钟某某致其受伤。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于10月22日赔偿钟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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