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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沙检刑诉刑不诉〔2019〕15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57********,汉族,初中文化,住乐山市沙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到沙湾区**镇**村**组许某甲家讨要工钱,因讨要工钱无果,许某某进入许某甲家中厨房拿到一把菜刀后返回,左手抓住许某甲的衣领、右手持刀威胁,在推拉时造成许某甲在后退过程中摔倒,导致许某甲后背部位撞击到停放的摩托车发动杆后受伤,经鉴定,许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许某某赔偿许某甲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许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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