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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雄县**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我院于2019年8月19日对其作出罪轻、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镇雄县中屯乡头屯村龙洞组村民王某某家新修住房外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嘴纠纷并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8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王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调解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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